犯罪无论是对国家、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有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对犯罪的防治。我们国家对犯罪的治理也非常重视。
犯罪防治实际上应该有一个基础,即我们要了解犯罪行为到底是如何产生的,产生的机制是怎样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这样我们对于犯罪的防治才能做到精准化、科学化。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环境会影响我们的心理,心理会影响外显的行为。同样对于犯罪行为也符合这一条心理的普遍规律。
犯罪心理的形成就相当于一个内化的机制。犯罪心理是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的复合体,比如反社会意识、消极的性格特征。这些犯罪心理形成以后,在情境的作用下,就会外化为犯罪行为。要了解犯罪行为必须对犯罪心理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人类的心理结构包含三个层面: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过程。心理过程包含认知、情感、意志,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知情意”,个性心理包含个性倾向性、自我意识、个性心理特征。这是我们人类普遍的心理结构。
同理,对于犯罪心理的结构,我们也应该是从这三个方面去进行分析。
01
犯罪群体的内在心理特点
“需要”是心理学中一个很重要的研究课题,“需要”是行为的动机和基础。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有一个“需要层次理论”,从低到高,包含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还有自我实现的需要。
犯罪群体的“需要”有什么特点?
第一,需要层次相对低级。
大多数犯罪人的需要中,低层次的需要占主导地位,尤其是生存需要、生理需要,而高层次的需要是相对缺乏。
第二,需要结构失衡。
在大多数犯罪人群中,在需要结构内部缺少需要之间的制衡,某种需要就变得扭曲膨胀,需要的结构出现了失衡。
第三,强烈的需要与自身条件的对立。
我们追求需要的满足,都要去考虑自身的一些条件,但是犯罪者往往不考虑自身的条件,只是想“我要满足我自身的需要”。有些需要目前是他自身的条件达不到的,或者有一些需要的满足是与法律、道德、习俗等相违背的。
犯罪群体往往在需要的满足和自身的条件,包括刚才我说的法律、道德、习俗等之间产生冲突,这时就会导致矛盾。既然不能通过正常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可能就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手段,包括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犯罪群体在性格特征上有什么样的特点?
普遍来讲,犯罪者都缺乏责任感、义务感、同情感。当然不同的犯罪类型,性格特征不太一样。如果是暴力型犯罪的话,他的挫折耐受力就非常差。
另外,犯罪动机不一样,他的性格特征可能也不一样。如果是出于追求物质导致的犯罪的话,他的性格特征可能会有贪婪、自私、虚伪、狡诈,还有容易冲动、缺乏理智、意志薄弱、自制力比较差、冒险冲动、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侥幸心理。
刚才说的犯罪心理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也就是差异性存在。
不同的犯罪类型之间有差异,像侵财类的犯罪、暴力的犯罪、性犯罪,他们的心理特点都不一样。
不同年龄群体,比如青少年、中年、老年,虽然说都是犯罪,但是特点不一样。
不同的性别之间也有差异。
相对来讲,现在我们更关注的是青少年犯罪,我本人也是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
为什么青少年犯罪这个群体国家和社会都非常的重视?
世界有三大公害:第一,环境污染;第二,吸毒、贩毒;第三,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不仅对犯罪者造成很大影响,往往对于他背后的家庭也会带来很多负面、消极的影响。
02
犯罪防治的关键是犯罪心理预防
进行犯罪的防治,必须要了解犯罪的原因。一般来讲可以分为外因和内因:外因,就是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内因,是内部的我们个体的生理、心理方面的一些特点。但是哪个更为重要呢?
这里存在分歧,但我认为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这是哲学上讲的“任何外在的原因只能是一种条件,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根据,一种必然。”
在内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心理因素。在心理因素当中,反社会意识和自我控制方面的缺陷,或者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又是非常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心理因素。
因此我觉得应该重视内因的作用,尤其是内部心理因素的作用,应该基于内部的心理因素进行犯罪的防治。
犯罪的防治,实际上我觉得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防,也就是预防;一个是治。
“预防”应该是在犯罪行为产生之前,尤其是在犯罪心理还没形成的时候,刚刚有点苗头,我们就要进行预防,叫“犯罪心理预防”。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
“犯罪心理预防”有很多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或视角,可以找到不同的方法。
下面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第一,通过威慑来进行预防。把已经出现一些苗头的青少年,已经出现了严重不良行为,像打架斗殴、逃学、离家出走、出入KTV、网吧、酒吧等不适宜小孩出入的场所,或者与一些不良的群体、已经犯罪的群体多交往的青少年带到监狱里边,让他们观察,看这些罪犯在监狱里活得多么痛苦。
“你现在已经出现这样一些苗头,如果不及时改变,不思悔改,极有可能就会滑入犯罪的深渊。滑入犯罪的深渊以后,比较严重的法院判刑以后有可能就会到监狱里边服刑。”让这些青少年看到,在监狱里那么痛苦,从而产生长远的威慑效果,让他们不敢犯罪。
当然对这种方法也有一些质疑,他们担心可能会对这些小孩产生一些潜在的不利影响。
第二,通过咨询来预防,可以专门针对青少年,也有专门针对家长的项目。
当然从实践来看,往往是把针对家长的和青少年的项目结合起来,让孩子和家长共同参与,以多种方法方式给青少年、家长提供支持和帮助,主要是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
“犯罪心理治理”是在犯罪行为出现以后。这个时候我们知道国家公检法司可能就会介入,他们各司其职的这些环节,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技术,针对犯罪心理的分析与干预,包含侦查心理、讯问心理、起诉心理、审判心理,还有心理矫治等。
公安主要是侦查和询问,检察院要审查、起诉,法院判完以后,如果监狱里服刑的话,去进行监禁矫治,有可能去社区服刑,也就是我们的社区矫正。
以上各机关系统的治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像《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它里边就有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
要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有的时候可能就需要我们心理学工作者的参与。
03
心理学方法技术在司法中的实际应用
在侦查阶段里,有一个技术叫“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就是在侦查阶段,在犯罪嫌疑人现在还没抓到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人员特点等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文字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以及心理特征进行描述,比如年龄、成长背景、个性特征、职业等。我们国内的犯罪心理画像主要是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在讯问阶段,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技术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测谎”,它是犯罪心理学中出现最早,也是大众了解最多、最熟悉一个应用技术,但是很多人并不一定知道它背后的原理是什么。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并不是说检验、测谎本身,而是检测你个人想隐瞒的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指标的变化。比如给你戴上很多仪器来测你的一些生理指标,问你很多问题,你如实回答的时候,生理上有一些反应,有一些指标涉及到跟这个案件有关的信息。如果不真实回答的话,生理指标会有变化,比如反应时间、皮肤电、脑电、血压、呼吸的频率等。
除了刚才所提到的这两个技术以外,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些心理干预。像青岛市鞍山路派出所就成为了以公安为主导、心理研究和咨询机构为技术支持的康龙温心工作室。康龙旨在通过对少年尤其是问题少年的心理干预,来降低犯罪的概率。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在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心理测评。”
实践当中检察院也进行了这方面的一些探索,像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就聘请心理学专家,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家属进行心理辅导。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与温州大学心理系签订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干预辅导合作意向书,委托专业人员去进行心理测量、访谈,评估他的人身危险性。
在审判阶段也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并且经被告人及其他的代理人同意,可以进行心理测评。”
实践当中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09年建立少年心理咨询与测评室,配备了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放松,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评工作。之后就用到了沙盘、房树人测验等工具。
还有我做的这些在审判环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心理辅导心理测评,现在在一些地方也作为判案的参考。虽然不是证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一些地方省市的少年法庭也开始探索心理专家出庭制度,聘请来自高校精神卫生机构等,由第三方的心理专家出庭发表心理测评意见。
在矫正阶段,进行监禁矫正,是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预测其重新犯罪的倾向。
社区矫正7月1号刚开始实行的《社区矫正法》,里边也有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前景还是非常广阔的。虽然已经是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还远远不够。好的一面是,我们要去做的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我们提供保障。
我们对涉罪的群体进行心理干预、心理测评,要学好心理学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像绘画技术、沙盘疗法等。当然也要注意犯罪这个群体的特殊性,要注意这些方法和技术应用在普通群体身上和特殊群体身上的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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